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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獒被“浸猪笼”处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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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6-07

  温州两只藏獒日前被锁进铁笼,投河淹死。罪行是咬伤业主,触犯众怒。用“浸猪笼”这等旧时迫害妇女之酷刑,对付既无人性更无理性的动物,可见一心判死的小区居民们何等群情激愤。

  人对动物的宣判早有先例。据说上世纪八十年代,峨眉山有一次公判大会,因追讨食物致游客坠崖,两只罪大恶极的猴子被处死刑。

  犬只伤人该当何罪?倘若依照2007年出台的《温州市区养犬管理规定》,“犬只经畜牧兽医部门检验鉴定系狂犬或疑似狂犬的,公安部门应即予扑杀,进行无害化处理”。也就是说,一是要确定狗发了疯才能判它死(如它不死还有伤人可能),二是执行死刑的只能是警方(除非公民为制止恶狗正在发生的伤人行为而将其扑杀)。

  由此可见,两只藏獒未经公认的法律程序即被处死,可说是遭遇了一次地地道道的私刑。私刑由来已久,过去多发于宗族之内(如我国古时处罚不守族规者)和特定群体之间(如美国种族割裂期间白人对黑人的迫害),就在前些年,我们也时有耳闻村民打死恶霸、市民打死小偷的消息。私刑的本质是打着复仇名义的多数人暴政。抓住了罪犯的现行、自认为公义在握、不信任法律惩罚,是多数人理直气壮实施私刑的理由。

  现代法律的约束有效、执罚有力,很大程度上杜绝了私刑的滥用。按说法律救济之下有冤申冤有仇报仇,私刑似无生存土壤。人都害怕被侵犯和被伤害:小偷并没偷自己,但人人都有遭遇小偷的可能;猛犬咬伤的是他人,但足以令小区内人人自危。但稍有理性的人也知道,杜绝被偷盗,万不能从肉体上灭绝小偷,避免被狗咬,也不一定非得灭掉猛犬。御小偷于家门之外,拒猛犬于日常生活之外,才是正道。

  为什么人要非取狗命不可?民警有句话道出了真相,“小区居民让我们当场把狗处死,居民怕这狗到时候又被主人领回来,藏獒会再伤人。”两只藏獒在小区内存在一年多,居民担惊受怕多方投诉无果,即使发生了搬运工被咬伤事件,也是“拿2000元钱平息”。按前述法规,事发小区属法定的限养区,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但这位狗主人不仅养起了凶猛的藏獒,还能在伤人之后拿钱了事,并保留伤人“凶器”。是执法软弱带给了小区居民恶劣暗示:狗不死,人不得活。

  法律不能保护人,人就只得迁怒于狗。尚存的理性使人不能把人浸猪笼,但拿动物出气是容易的。可是藏獒何辜?这个本属高原山区的原住民,硬被人弄到闷湿的南方,被栓养和圈养在人住着都嫌挤的城市社区,到底谁的错?

  不守法的是人,代为受过的是狗。现在活生生的两只藏獒被当作凶器灭了,非法持有凶器的人却最多赔钱了事–––这违法成本之低,实为城市不能承担之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