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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制订新的食物安全管理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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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3-01 来源:质检总局动植司

    2010年2月2-4日,质检总局与香港食物及卫生局在深圳举行了全国供港水生动物及水产品检验检疫专题研讨会,就香港食物及卫生局即将于2010年立法年度提交的《食物安全条例草案》中供港水生动物及水产品检验检疫问题进行交流。这标志着香港新《食物安全条例草案》立法工作已进入实质阶段。
    一、 香港新《食物安全条例草案》出台背景
目前香港的食物安全管理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及其附属法例作出规定。但最近几年在香港发生的与水生动物、水产品及禽蛋有关的食物安全事件发生,使广大市民对食物安全日益关注,同时也暴露了《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及其附属法例的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一些高风险或广受市民关注的食物类别未受到规管或规管不足,食物环境卫生署缺少授权对进口食物审核是否符合特定食物安全标准的法定权力,政府部门缺少关于食物进口商和分销商的信息资料,也无权在危急事件时发出禁止进口令或禁售令或回收令。
    鉴于此,行政长官在2007年《施政报告》宣布会推出《食物安全条例》,设立一套全面的食物进口商及分销商登记制度、溯源制度;对部分《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内容进行修改,以符合目前形势需要,保障市民安全。
    二 、对香港新《食物安全条例草案》解读
    相对于《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新《食物安全条例草案》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立法规管的食物定义范围有所扩大。体现在:第一,在《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中,食物的定义并不包含活鱼(介贝类水产动物除外)、活两栖动物和冰,此次草案则将前述三种添加到食物的定义中;第二,目前香港食卫局及下属职能机构(香港食环署)对野味、肉类、家禽的规管依据为《进口野味、肉类及家禽规例》(第132AK章),该规例中不包含禽蛋产品的内容。新《食物安全条例草案》将会把添加了禽蛋规管要求的内容包含进来;第三,针对水果及蔬菜,香港制订有关药物残留的法规,为农药在水果、蔬菜中的安全使用订立标准。同时拟将针对野味、肉类、家禽和水产进口商的规管措施推广到蔬果进口商。
    二是对相关部门执法权限予以扩大,包括授权对进口食品(野味、肉类和家禽除外)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检查权利和发出禁止进口令、禁售令或回收令的权利。主要内容为依据食物的风险水平对不同的食物类别施加各种进口管制措施;赋予食物安全主管部门权力,在情况必要时发出禁止进口令、禁售令或食物回收令;成立食物安全上诉委员会,受理进口商或分销商认为上述指令发出而影响其正常权益须上诉的机构。
    三是严格了溯源体系的运作,包括授权建立食品进口商和分销商的资料库、对进口商和分销商须建立食品流向记录提出要求。在新《食物安全条例草案》中,强制所有食物进口商和分销商向食物安全主管当局登记;规定所有食物进口商和分销商保存为其供应食物和向其采购食物的企业的记录;规定所有食物零售商必须保留食物供应商记录。
    四是对内地供港的水生动物及水产品明确法律依据以及输港口岸做出调整。新《食物安全条例草案》将会对香港食卫局与质检总局过去达成的行政安排(检验检疫协议)做出法律地位的确认;并在原有文锦渡口岸输送供港水生动物及水产品基础上,拟增加经水路入港的流浮山、葵涌码头。
    三、对内地供港食用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影响
    香港目前本地食用动物及动物产品的供应量仅占香港市场的5%左右,剩余的全部依赖进口,而进口份额中内地供应占绝大部分。新《食物安全条例草案》的实施,将会在以下方面产生影响:
    一是对供港禽蛋的检验检疫模式产生影响。
    过去的香港《进口野味、肉类及家禽规例》(132AK章)中并无对禽蛋的内容,输港禽蛋并无明确要求和管制措施。新《食物安全条例草案》将会比照132AK章的规定,将对进口野味、肉类及家禽的规定扩大至禽蛋,对输出禽蛋的随附证书、香港食环署签发进口许可证等要求等作出明确描述。按照132AK章的要求,今后禽蛋输港香港进口商须先取得香港食环署签发的进口许可证;禽蛋到港时,食环署工作人员会查核证书;使用密闭冷冻容器盛载的,还须验证封口是否完好;属于转运的,还须附有转运证书。内地现行供港禽蛋检验检疫监管体制目前存在显著的问题就是离境前接驳监管及与港方的检验检疫衔接不畅,产地信息、离境信息、港方接收信息不对等,导致部分禽蛋产品可以通过未经检验检疫监管而抵港,难以保证蛋品质量。通过该项措施,可以借助港方签发的蛋品进口许可证来审核产地供应量、香港需求量,从而为正常供港蛋品数量提供参考;并通过对运输工具的核查,避免离境前接驳监管出现漏洞,确保货证相符。
    二是对食用水生动物/水产品进口查验有新的要求。
    过去,港方对食用水生动物及水产品管制十分有限,仅有的管制仅限于在2005年修订了《食物内有害物质规例》(第132AF章),禁止所有进口香港和在香港出售的食物含有孔雀石绿。新《食物安全条例草案》则为香港食环署监管进口水生动物提供法律依据,在水生动物进口时核查货证。此举将会大力改善水生动物走私到港的情况;预计新《食物安全条例草案》实施后,水生动物及水产品检验检疫业务量将会有一定幅度上升。
    三是增加新的输港水生动物、水产品的口岸。
    在新《食物安全条例草案》中还提到,拟新增两个输港水生动物口岸:流浮山及葵涌码头。深圳局目前辖区内除文锦渡陆路口岸可以输送供港水生动物外,还有两个水产码头有出口水生动物业务,且口岸设施尚不完善。目前出口的仅为海捕鱼,尚无养殖鱼。若与港方入境口岸配套,需加大此两个水产码头的口岸设施建设,确保口岸设施与查验能力相符。而且从运输成本上算,海路运输将会大大节省成本;预计运输方式改变后,将会一定程度减轻文锦渡口岸查验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