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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出境犬猫检验检疫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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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12

一、办理机构和办理时间:

全国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食检验检疫处

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2:00、13:00–16:30。

二、办理时限:

持有有效的“狂犬病免疫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伴侣动物健康检查表”的,可在报检后第二个工作日起领取“动物卫生证书”。

三、办理程序:

(一)3个月龄以上的犬、猫,出境前须在全国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认可的动物医院接受狂犬病免疫,并获得“狂犬病免疫证”。未在全国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认可的动物医院接受狂犬病免疫的,须持有效的狂犬病免疫证到动物医院换证。小于3个月龄的犬、猫不须免疫。

(二)携带犬、猫出境的主人,应在出境报检前携带动物及狂犬病免疫证,到动物医院接受健康检查和驱虫处理。临床检疫合格后由主管兽医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伴侣动物健康检查表”。

(三)动物主人或委托人认真填写“出境伴侣动物报检单”。

(四)动物主人或委托人凭有效的“狂犬病免疫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伴侣动物健康检查表” 在检务处报检大厅报检。

(五)全国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物检验检疫处审单、拟证。

(六)动物主人或委托人交检疫费后在检务处领取“动物卫生证书”。

四、注意事项

(一)每人每次限带一只犬或猫,超过一只的按照非伴侣动物的检疫程序办理;(办理程序参见一般动物出口)

(二)“动物卫生证书”自签发之日起14天有效。


(以上内容由本网编辑整理,仅供参考,如与现行规定不一致,请以现行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