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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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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12

一、项目名称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注册 

二、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第33号局长令) 

3.《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注册管理工作规范》(国质检通[2004]458号文) 

三、许可条件 

1、通过报检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获得《报检员资格证》; 

2、受雇于在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并取得报检单位代码的企业(包括代理报检单位和自理报检单位); 

3、由报检单位向登记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 

四、实施机关 

受理机关: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受理部门: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务处

五、程序 

1、申请单位登录“中国电子检验检疫业务网”,网址:WWW.ECIQ.CN,在报检员注册申请(企业用户)栏内填写并提交报检员注册申请后,打印《报检员注册申请书》;

2、申请人到管辖地检验检疫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a、《报检员注册申请书》; 

b、拟任报检员的《报检员资格证》复印件(同时交验正本); 

c、拟任报检员身份证复印件(同时交验正本);

d、近期免冠二寸彩色证件照2张;

e、加盖报检单位公章的《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复印件

3、检验检疫机构根据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按规定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书;

4、受理申请后,检验检疫局按规定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审查,并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注册或不予注册的决定。准予注册的,在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报检员证》;

5、有下列情况的通报之一的,不予注册的,并出具《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a、《报检员资格证》失效的; 

b、已经在检验检疫机构注册且未办理注销手续;

c、被吊销《报检员证》未满三年的; 

6、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报检员所属单位应提交《报检员证注销申请表》和《报检员证》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a、报检员不再从事报检业务; 

b、企业因故停止报检业务的;    

c、企业解聘报检员的; 

d、报检员调往其他单位的;

7、《报检员证》的有效期为2年,报检员应当在其《报检员证》初次发证日期开始的2年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发证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延期申请。检验检疫机构结合报检员日常报检工作记录进行审核,延期审核合格的,《报检员证》有效期延长2年。在《报检员证》有效期届满后仍未提出延期申请的,其《报检员证》和《报检员资格证》同时失效。 

六、收费

本项目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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